擦亮眼睛!网络“投资”骗局多,如此“赚钱”要不得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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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上投资理财高额回报、高额收益的,大多是诈骗。一定要擦亮眼睛,谨防上当受骗。诈骗分子会在各个渠道、平台散布交友信息,多渠道添加好友,然后各种热情互动,博取信任,在获取信任后,声称自己有金牌导师或有内幕信息,包赚不赔,拉被害人进入内幕群,该群里除了被害人全是托,一步步诱导被害人进行“投资”。对被害人前期小额“投资”,均会给予高额回报,在被害人彻底放松警惕后,诱使被害人追加大额“投资”,在被害人“投资”后,诈骗分子关闭平台,解散群组,消失不见,被害人的财产“肉包子打狗”,一去不回。
近期,上城法院审结一起网络投资型电信诈骗案件,并当庭宣判,分别判决被告人唐某、向某某、邓某、奉某、谭某某犯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。
经审理查明,2020年4月至6月上旬,被告人向某某与邓某二人共谋,决定利用虚假网络投资平台进行诈骗。
二人便召集被告人唐某、谭某某、奉某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,通过邓某、向某某提供的多部手机和微信小号,在多个股票投资交流微信群内冒充专业导师、助理、投资者等身份,以宣称有内部渠道、中新股概率高、发布虚拟账号制作的虚假盈利截图等方式烘托气氛,诱骗投资人下载虚假炒股APP并注册充值入金,随后人为操控制造中新股的假象,进一步诱骗投资人加大投资金额,投资金额均转入被告人向某某、邓某等实际控制的账户而非真实证券市场。
被害人蒋阿姨,在群中看到这些虚假信息后,逐步陷入圈套,下载被告人推荐的虚假炒股APP,并进行“投资”。在“投资”340余万元后,被告人等人将该APP关闭并失联,蒋阿姨被骗……
法院经审理,认为被告人向某某、邓某、唐某、奉某、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利用电信网络手段,采用虚构事实、隐瞒真相的方法,骗取数额特别巨大他人财物,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,且系共同犯罪。被告人向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,系主犯;被告人邓某、唐某、奉某、谭某某起次要作用,系从犯。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,且主动退出违法所得;唐某、奉某主动退出违法所得,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。
推荐股票、释放内幕消息,都是诈骗分子惯用伎俩,他们的最终目的就是通过他们搭建的虚假、非法理财平台、钓鱼网站,骗取钱款。大家要对超高收益、超高回报的投资保持警惕,切勿相信“有内幕、包赚不赔”的理财,捂紧自己钱袋子。另外同样需要提醒大家:网络刷单、“网络无抵押贷款”、“裸聊”、“网上招嫖”等,也都是电信诈骗,需要提高警惕!
责编丨阿桂